2009年4月,太原市民劉參加了一家旅行社組織的“新馬泰”10日游。當年4月13日,劉隨團在泰國旅游時,因乘坐的快艇異常顛簸,左髕骨、左肋骨骨折。后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
拿到傷殘鑒定后,劉找旅行社索賠,但多次協商未果。2009年12月,劉將旅行社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劉與旅行社訂立的旅游合同實際上是一種服務合同。消費者如在接受服務時受到人身、財產損害,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于是判決旅行社支付劉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1萬余元。拿到賠償后,劉繼續進行治療。
去年10月,劉再次將旅行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旅行社支付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2.4萬余元。劉的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旅行社拒絕履行。劉于是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
隨后,法官向旅行社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時間內履行賠償義務,但旅行社以生意不景氣等理由拒賠。法官經過調查,了解到旅行社其實有賠償能力,于是便多次召集雙方當事人調解,最終促使旅行社如數支付了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