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旅游遇難者家屬告珠海旅行社索賠千萬被駁回
大陸游客罹難臺灣蘇花公路已時隔大半年,18名珠海遇難者家屬狀告組團的廣東省拱北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簡稱:口岸中旅)再度引起關注。上月22日,香洲區人民法院以“遇難者與被告簽訂的旅游合同中約定解決爭議的方式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屬于該院的受案范圍”為由駁回起訴。不過,家屬們則認為該案為生命權訴訟不具備仲裁性質,18名遇難者家屬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法院的裁定。
家屬認為旅行社存責任
去年10月13日18名珠海居民通過口岸中旅參團前往臺灣旅游,在蘇花公路遭遇強臺風和泥石流后遇難。
事發后,家屬在包括旅行社等多個部門的協助下,趕赴臺灣完成善后事宜。據遇難者家屬稱,當時口岸中旅協助他們完成了來自臺灣的商業保險以及珠海的旅游傷害保險等賠償后,對方再無任何表態,令他們感到傷心。家屬認為口岸中旅存在相關責任,一紙訴狀將口岸中旅告上香洲區人民法院,要求對方按照侵權賠償責任的相關法律,賠償死亡賠償金、撫養贍養費、財產損失費、喪葬費等共計1100多萬元,并要求其公開向所有遇難者及家屬道歉。
家屬們稱,由于具體情況不同,每個遇難者家屬所要求的賠償金額也不同。之后香洲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案件管轄權引發爭議
令家屬們沒想到的是,訴訟之路一開始就不順利———香洲區法院對此案是否有管轄權引起了原被告雙方的爭議。根據原告方提供一份落款為口岸中旅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復印件上,被告口岸中旅認為法院對這18宗案件沒有管轄權,案件應交由珠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在該復印件上,被告指稱,全部游客均與其簽訂了《赴臺灣旅游組團合同》,其第八條“特別約定條款”規定: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或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有兩種解決方式:1、提交珠海仲裁委員會;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合同中雙方則約定了前者。
對于這部分約定,記者在家屬們提供的一份合同得到證實,但為手工填寫,且無印章和手印。家屬們認為,他們提起的是侵犯生命權損害賠償,受侵害的客體是生命,不是單純的財產糾紛,而此類人身權的司法管轄權屬于人民法院管理,仲裁委無權受理。
家屬們還表示,雖然合同第八條有如上內容,但第六條“爭議解決方式”又約定了“本合同發生糾紛,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兩者矛盾,協議應當無效。
駁回起訴引家屬不滿
據了解,家屬們向法院書面反駁了被告的異議。8月22日,香洲區人民法院駁回了家屬們的起訴,并下達了民事裁定書。在該裁定書上,法院指出,合同第八條系特別約定條款,是通過手寫的方式加以確認,認定是死者與被告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第六條并非遇難者與被告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據此,該法院認為遇難者家屬與被告需選擇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此外,法院還指出,該案糾紛并不屬于《仲裁法》第三條所規定的不能仲裁之列,同時,根據《仲裁法》,仲裁事項中的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效。所以,裁定原告無權就該案向該院提出起訴。
這份裁定書引來很多家屬的不滿。遇難者龔艷的家屬朱先生表示,其妻子和同事與口岸中旅所簽訂的合同,雖然有第八條的“特別約定條款”,但并未做出過選擇,但法院所給的裁定書上也寫著上述駁回理由,顯然有失公允。基于此,9月13日,18名遇難者家屬提出上訴要求撤銷一審法院的裁定。
觀點
案件到底歸誰管轄?
對于香洲區人民法院以“遇難者與被告簽訂的旅游合同中約定解決爭議的方式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屬于該院的受案范圍”為由駁回起訴,廣東林氏律師事務所林叔權律師表示,如果合同有約定解決爭議的方式是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法院認定其真實有效,駁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廣東大公威德律師事務所律師鄧樹林有著另外的看法。他表示,根據此案合同中第八款的特別約定條款和第六款“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既約定由仲裁委員會管轄同時又約定由人民法院管轄的,違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終局性,將被仲裁機構認定為無效約定,其仲裁申請不被受理,因此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http://www.dypwkl.com/